史上最干貨:進口舊機電設備海關檢驗監(jiān)管要求
發(fā)布時間:2020-08-25舊機電產品屬于敏感進口商品,質量、安全、環(huán)保風險高,容易夾帶固體廢物入境,海關查驗是嚴把國門的關鍵環(huán)節(jié)。進口舊機電產品應當符合法律法規(guī)對安全、衛(wèi)生、健康、環(huán)境保護、防止欺詐、節(jié)約能源等方面的規(guī)定,以及國家技術規(guī)范的強制性要求。
一
什么是舊機電產品?
1
已經使用(不含使用前測試、調試的設備),仍具備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價值的;
2
未經使用,但是超過質量保證期(非保修期)的;
3
未經使用,但是存放時間過長,部件產生明顯有形損耗的;
4
新舊部件混裝的;
5
經過翻新的。
二
進口舊機電產品相關規(guī)定
1
《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jiān)督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243號第三次修改);
2
《關于調整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jiān)管的公告》(原質檢總局2014年第145號公告);
3
《關于舊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原質檢總局 商務部 海關總署2015年第76號);
4
《公布禁止進口的舊機電產品目錄調整有關事項的公告》(商務部、海關總署2018年第106號公告)。
三
進口舊機電產品要求
01《禁止進口的舊機電產品目錄》
列入商務部、海關總署2018年第106號公告的《禁止進口的舊機電產品目錄》(下圖滑動查看)內的舊機電產品為禁止進口貨物。以往有關規(guī)定凡與該公告不一致的,以該公告為主,即禁止進口舊機電產品目錄以該目錄為準。
《禁止進口的舊機電產品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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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管理措施表2的舊機電產品
列入原質檢總局2014年第145號公告《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jiān)管措施清單》管理措施表2(下圖)的舊機電產品可以進口,但需實施境外裝運前檢驗,取得第三方檢驗機構出具的《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證書》,方可進口。進口后還需要實施口岸查驗和目的地檢驗,并以目的地檢驗結果為準。
03 其他未列入
其他未列入《禁止進口的舊機電產品目錄》的舊機電產品以及《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jiān)管措施清單》管理措施表2內的舊機電產品可以進口,無需實施裝運前檢驗,僅實施口岸查驗和目的地檢驗。
04 特殊情況
以下4種特殊情況進口舊機電產品,僅實施監(jiān)督管理,不實施檢驗。
(1)“出境維修復進口”
(2)“暫時出口復進口”
(3)“出口退貨復進口”
(4)“國內轉移復進口”
05 應逐批實施現場檢驗的舊機電產品
進口列入《質檢總局 商務部 海關總署關于舊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2015年第76號)的《應逐批實施現場檢驗的舊機電產品目錄》的舊機電產品,需在進口口岸完成逐批現場檢驗。
四
通關流程
STEP1
進口舊機電產品前應確認具體進口貨物的“申報名稱”和HS編碼,同時對照查閱相關文件,確實進口貨物是否為“禁止進口舊機電產品目錄”內產品。
STEP2
如進口貨物已列入原質檢總局2014年第145號公告《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jiān)管措施清單》管理措施表2,則應在入境前,在起運地或中轉地實施裝運前檢驗,取得裝運前證書后方可起運。
STEP3
舊機電設備到港后,憑裝運前檢驗證書(列入管理措施表2的舊機電產品)向主管海關申報,海關按要求實施到貨檢驗。
五
申報所需材料
列入商務部、海關總署2018年第106號公告《禁止進口的舊機電產品目錄》
屬國家禁止進口產品,海關不受理申報。
列入《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jiān)管措施清單》中《管理措施表2》
需實施裝運前檢驗,企業(yè)向海關申報時應提交的《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證書》及《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報告》。
未列入《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jiān)管措施清單》的
企業(yè)提交的《進口舊機電產品聲明》(附錄1),向主管海關申報。
進口列入《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jiān)管措施清單》中《管理措施表2》,且屬于
(1) “出口維修復進口”,(2)“暫時出口復進口”,(3)“出口退貨復進口”,(4)“國內結轉復進口”情形之一的。
企業(yè)應提交的《免<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證書>進口特殊情況聲明》(附錄2)及聲明中的產品信息應與報檢資料相符。
附錄1:
附錄2:
六
檢驗監(jiān)管流程
01
口岸查驗
口岸海關對舊機電產品實施口岸查驗,應當逐批核查收貨人報檢憑證的真實性、有效性,并現場對舊機電產品進行一致性核查。
02
目的地檢驗
海關對進口舊機電產品的目的地檢驗內容包括:一致性核查,安全、衛(wèi)生、環(huán)境保護(含能源效率)等項目檢驗。
03
裝運前檢驗發(fā)現不符合項目
對裝運前檢驗發(fā)現的不符合項目,海關應當對其技術整改措施的有效性進行驗證,對裝運前檢驗未覆蓋的項目實施檢驗,必要時可對已實施裝運前檢驗的項目實施抽查檢驗。
04
進口商需建立相關制度
進口舊機電產品的進口商應當建立產品進口、銷售和使用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進口舊機電產品的品名、規(guī)格、數量、出口商和購貨者名稱及聯(lián)系方式、交貨日期等內容。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海關可以對本轄區(qū)內進口商的進口、銷售和使用記錄進行檢查。
問:如果企業(yè)較難自行判斷進口的產品是否屬于舊機電產品的檢驗范圍,或難判斷進口的舊機電產品是否需要裝運前檢驗,有沒有什么解決辦法?
答:為便利進口貿易,防止進口企業(yè)因不了解國家政策而造成經濟損失,海關總署開發(fā)了“進口舊機電產品質量安全信息服務平臺”(http://jjd.customs.gov.cn),對企業(yè)擬進口舊機電產品進行預申報管理工作,為收用貨單位提供便捷、可靠、權威的在線服務,完成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工作的任務分配并及時告知相關政策和宣講有關法律法規(guī)。使用IE模式登錄,使用效果如下圖:
提交資料后,系統(tǒng)狀態(tài)會有“免裝”或“已系統(tǒng)推薦”提示,如下圖:
對于裝運前需要檢驗的,系統(tǒng)會有推薦結果提示,如下圖:
其他注意事項
1
進口舊成套設備前,應確認設備不帶有舊壓力容器等國家禁止進口貨物;
2
帶有壓縮機的制冷劑不得為氯氟烴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