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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貨 | 出境貨物木質包裝檢疫監(jiān)管要點匯總

發(fā)布時間:2021-09-06

為規(guī)范木質包裝檢疫監(jiān)督管理,確保出境貨物使用的木質包裝符合輸入國家或地區(qū)檢疫要求,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參照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第15號《國際貿易中木質包裝材料管理準則》規(guī)定,海關總署出臺了《出境貨物木質包裝檢疫處理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本文將依據(jù)《辦法》介紹出境貨物木質包裝檢疫監(jiān)管相關事項及具體要求。

出境貨物木質包裝檢疫監(jiān)管范圍

木質包裝是指用于承載、包裝、鋪墊、支撐、加固貨物的木質材料,如木板箱、木條箱、木托盤、木框、木桶、木軸、木楔、墊木、枕木、襯木等。

經人工合成或者經加熱、加壓等深度加工的包裝用木質材料除外,如膠合板、纖維板等。薄板旋切芯、鋸屑、木絲、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質材料除外。

出境貨物木質包裝檢疫監(jiān)管要求

對木質包裝實施除害處理并加施標識的企業(yè)(以下簡稱“標識加施企業(yè)”),應建立木質包裝生產防疫制度和質量控制體系。

出境貨物木質包裝應按照《出境貨物木質包裝除害處理方法》列明的檢疫除害處理方法實施處理,并按照《出境貨物木質包裝除害處理標識要求》加施專用標識。標識加施企業(yè)應將木質包裝除害處理計劃在除害處理前向所在地海關申報,海關對除害處理過程和加施標識情況實施監(jiān)督管理。

在除害處理結束后,標識加施企業(yè)應出具處理結果報告單。經海關認定除害處理合格的,標識加施企業(yè)按照規(guī)定加施標識。再利用、再加工或者經修理的木質包裝,應重新驗證并重新加施標識,確保木質包裝材料的所有組成部分均得到處理。

標識加施企業(yè)對加施標識的木質包裝應單獨存放,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侵染,并建立木質包裝銷售、使用記錄,按照海關的要求核銷。

未獲得標識加施資格的木質包裝使用企業(yè),可以通過海關公布的標識加施企業(yè)購買木質包裝,并要求標識加施企業(yè)提供出境貨物木質包裝除害處理合格憑證。

企業(yè)申請材料

標識加施企業(yè)應向所在地海關提出除害處理標識加施資格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出境貨物木質包裝除害處理標識加施申請考核表》;廠區(qū)平面圖,包括原料庫(場)、生產車間、除害處理場所、成品庫平面圖;熱處理或者熏蒸處理等除害設施及相關技術、管理人員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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